宪法宣传周丨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企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经济领域,宪法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土地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公民的财产权等根本问题作出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我国宪法经历了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分别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正,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宪法中基本经济制度相关法条的发展历程。
一、1954年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用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明确规定了解决所有制问题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并“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城乡个体劳动者合作社。还规定了保护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二、1975年颁布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第一部宪法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原则,肯定基本完成第一部宪法提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规定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再次确立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同时,再次规定了“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三、1978年颁布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次用根本法确立了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同时,第三次规定国家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四、1982年颁布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现行宪法第四次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两条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二是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领导力量”首次改为“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五、1988年第一次修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首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修正案”以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为依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第六条”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和“第七条”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未作改动。
六、1993年第二次修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修正案”根据1992年“十四大”报告,把第“十五条”,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七、1999年第三次修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宪法修正案”。根据1997年“十五大”报告,第三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留“第七条”规定的“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同时保留“第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在其中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别于2004年和2018进行了第四、五次修改,修改内容未涉及1999年修正后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即确立我国社会主义的两条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切实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履行宪法使命,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企,共同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